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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绑架案(刑事类)
作者: 程利生  来源: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  点击: 2333   日期: 2020/08/13  

张××等人绑架案(刑事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7岁,初中毕业,陕西省××县人;

被告人唐××,男,16岁,高中文化,陕西省××县人,系在校学生;

被告人马××,男,18岁,大专学历,陕西省××县人;

被告人游××,男,17岁,中专学历,陕西省××县人。

被告人张××因欠债遂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2011年8月××日,张××从其同学口中得知受害人王××家中有钱,便在其住处告知被告人唐××绑架王××并与唐××商谋。后指使唐××打电话给受害人王××确定其位置。案发当日中午,被告人张××在市场购单刃刀一把、塑料绳两根、手套两双、胶带等作案工具,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游××来帮忙。被告人马××、游××来到案发地与张××会和后,张××让游××、马××帮其收账绑人。马、游二人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指使被告人唐××给受害人王××打电话,谎称有人给其同学捎东西将受害人骗至××旅馆一房间。被告人张××拿刀指住受害人王××,被告人与××用胶带封住受害人的嘴,绑住其手。张××威胁王××让给其家人打电话索要赎金。因王××电话欠费未打成。被告人马××用绳子准备绑受害人,受害人借上厕所趁机跳楼逃跑,张、游追赶未果后,三被告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判决:

一、被告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二、被告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元。

三、被告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四、被告游××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程利生律师点评: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在我国刑罚中属重罪,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本案中,几名被告基本上都属于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走上犯罪之路,实令人惋惜。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个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刑罚处罚不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多方面共同努力,正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能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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