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有权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
法制网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
条例规定,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有向地方性法规制定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文本;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