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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 程利生  来源: 原创  点击: 2875   日期: 2020/08/13  
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例)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程利生 基本案情: 凤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工伤认定为因工死亡,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公司赔偿凤某亲属60余万元。执行中发现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查询该公司相关档案发现该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均未足额出资且有个别股东违规转让股权的行为。死者家属依法申请追加各股东为被执行人,引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未实际履行认缴资本和出资义务,且在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情况下,应对公司未能支付原告的赔偿金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析法: 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瑕疵出资”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各位股东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是法人制度具体运用发生异化时应运而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制度必要补充,是为个案中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司法救济,以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的事后规制,实现法律公正、公平。目的是通过对事实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状态的揭示来凸显隐藏于公司背后的人格滥用者,借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以使滥用者的责任复归,实现股东与公司之间责任的再分配。案例中的各股东就是因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不仅违背了法人制度,同时亦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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