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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案辩护 | 作者: 律所办公室 来源: 陆栩安律师提供 点击: 3806 日期: 2017/12/01 | 李某某贪污犯罪辩护案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初,汉中某县某镇某村集体研究以李某某个人名义搞退耕还林,李某某时任某村村主任(村长),村上以李某某个人名义共实施35亩退耕还林,并以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林权证,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家从2003年至2014年经这35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及管护费共计74725元,这74725元补助由国家发放在李某某的个人信合一卡通上,李某某未将这74725元补助上交村集体,私自将这74725元退耕还林补助据为已有,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二、检察院起诉意见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私自将这74725元退耕还林补助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 并处罚金(起点10万元)。 三、辩护工作及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陆栩安自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委托,为其贪污罪辩护。本案李某某贪污的74725元是退耕还林补款,涉及退耕还林有关国家法律和政策,陆栩安律师首先收集了退耕还林有关国家法律和政策,并打印成册分别提交给办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并察看了退耕还林现场,就本案的辩护意见同办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陆栩安律师对本案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2003年初,某村集体研究以李某某个人名义共实施35亩退耕还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的证据只能证明某村集体研究以李某某个人名义共实施18亩退耕还林,17亩坟地退耕还林是李某某个人搞的。2、起诉书认定74725元退耕还林补助归村集体,既无政策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退耕还林的主体是农户,村集体不是退耕还林的主体,村集体退耕的18亩,从没有管护 ,村集体退耕,以农户名义上报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是明显的违法行为。3、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李某某个人名义搞退耕还林18亩,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四、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某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贪污退耕还林18亩补助款38430元,构成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退耕还林17亩是李某某个人搞退耕还林,不是村集体退耕。本案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服判,决定不上诉。 五、辩护律师点评 本案从辩护角度讲,总体是成功的,法院虽没有采纳李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但从判决结果看,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免了10万元的罚金,李某某服判,不上诉,对判决结果应该是满意的。辩护律师办理本案的体会,一是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有理有据,法院会采纳的。二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有律师辩护和无律师辩护结果是不一样的。本案如果没有律师辩护,法院不可能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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