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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赵××与宋××、罗××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类)
作者: 兢业律所  来源: 兢业律所  点击: 2243   日期: 2013/06/07  

基本案情:

原告徐××,男,40岁,陕西省西安市人

原告赵××,男,40岁,陕西省西安市人

被告罗××,男,39岁,陕西省××市人

被告宋××,男,27岁,陕西省××市人

2009年2月,原告徐××、赵××等人发起组建一网络俱乐部,2010年4月,该俱乐部以原告徐××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网络俱乐部,2010年9月3日,原告徐××与两被告签订了《网吧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徐××以60万元价格转让网吧,甲方宋××在协议签订时先交纳30万元,乙方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余款30万元在乙方过户消防证、文化许可证、网络安全证时,每过户一个证甲方付乙方10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之日甲方先交纳定金五万元。第二条,乙方转让网吧包括所有执照、机器、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不包括饮料、烟和食品)。第三条,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前付给原告网吧转让费43万元,其余17万元,被告罗××、宋××向原告徐××、赵××书面承诺于2011年2月底前付清。2011年2月25日原告方的另一合伙人从被告方收取网吧转让费5万元。原告依网吧转让协议已向被告办理交付消防证、网络安全证、文化许可证副本,但因转让费给时分歧,双方未能在前三证办完后共同去办理营业执照。为此,原告以被告尚欠12万元转让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网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向被告交付网吧财产并办理消防证、文化许可证、网络安全证,被告应依法履行给付转让费的义务。按照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原告在办理完以上三证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属于正当的行使抗辩权,被告反驳主张原告违约,缺乏证据。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拖欠的12万元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限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2万元整。如未按本判决判定的期限内付金钱给付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王烨律师点评: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转让合同约定明确,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转让款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双方权利、义务明细化、履行顺序明确化,违约责任须量化,否则将会产生履行合同的诸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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