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在深圳某电子公司打工的许某,利用其仓库主管的身份,将该公司价值250余万元的液晶显示屏骗出公司低价变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其逮捕,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本人作为许某辩护人认为许某既不构成诈骗罪,又不构成盗窃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大胆为许某辩护,深圳中院审理认为许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2年。
辩护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