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刘XX,女,生于1981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桔园镇XX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21981XXXX3422.
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XX,男,生于1979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待业。身份证号6123221979XXXX2716.
委托代理人潘浩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列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对位于城固县西环一路XX花园4号楼的住房一套,车库一间及其他财产产生纠纷。2011年3月15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其协议中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并要求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城固县西环一路XX花园4号楼XXX号住房一套(房权证字第200808XX号)及车库一间归鲁XX所有;由鲁XX一次性再补偿刘XX11万元人民币。
二、XX花园4号楼XXX室内的财产:除电视机一台、DVD一台、电扇一个、电磁炉一台、电暖气一个、电饭煲一个、煤炉一个、煤气罐等物由刘XX带走归其所有外,其余财产归鲁XX所有。
上述条款,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两日内由刘XX腾出北城花园4号楼XXX室交于鲁XX,鲁XX将11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刘XX。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韩建娥
二0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刘 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离婚协议未涉及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如何处理?
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