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41岁,陕西省××市人;
被告人向××,男,41岁,陕西省××市人;
被告人关××,男,36岁,陕西省××市人;
被告人任×甲,男,31岁,广东省××市人;
被告人任×乙,男,42岁,广东省××市人。
2008年3月初,被告人陈××受其老板(另案处理)指派买枪。后陈××电话联系在广东打工的被告人向××,委托其联系买枪事宜。后被告向××通过亲戚关××联系到被告人任×甲、任×乙联系到一只五连发单管滑常散弹枪,价格25000元,并将情况反馈到被告陈××处。同年三月中旬,被告陈××与其老板去广东,被告向××安排陈××住下便让被告关××联系卖枪的人,后被告陈××及其老板驾车与被告人任×乙见面,说朋友买猎枪,任×乙称自己有事不能去交易现场,任×甲与卖枪人见面后带陈××等人前往一公园进行非法枪支买卖,陈××老板要试枪,任×甲便带陈××等人到公园附近一河堤上试枪,试枪后,陈××和其老板满意,便向任×甲支付25000元。后任×甲按约定私下给关××赃款5000元,将枪提回家藏匿,次日被告陈××将枪提走。任×甲将卖枪的17000元交给卖枪人,自己得赃款3000元。涉案枪支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向××、关××、任×甲、任×乙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购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五被告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遂判决:
一、被告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被告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四、被告任×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五、被告任×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程利生律师点评:在我国,枪支系受国家管制的武器,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严管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惩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五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买卖枪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受到惩处。笔者在本案中为任×乙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参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自愿认罪,并依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提出辩护意见,使其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本案,笔者意在提醒公民,在我国,国家实行枪支管理,私人买卖枪支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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