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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依法维权合法成立
作者: 兢业律所  来源: 兢业律所  点击: 4492   日期: 2013/06/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进城打工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不断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用工量的增加,相应用工企业不重视依法用工,农民工也不重视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今后的生活处于困难之中,律师依法帮农民工维权,使农民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维护。

   2008年汉中市城区的用工企业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在用工中侵犯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在陕西省兢业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解决了自己的养老问题。这起纠纷主要是因为朱晓勇等十四名在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多年进行家电安装维修工作后被该公司在2008年元月辞退不按规定给这十四名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不按法律规定支付这十四名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退还违法收取的农民工的用工保证经而发生的纠纷。

   十四名农民工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的事项是要求汉中世纪阳光给这十四名农民工办理最长五年最短二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又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由世纪阳光给这十四名农民工每人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助金,并退回用工时向这十四名农民工收取的用工押金。世纪阳光商厦答辩说公司不应承担这些责任。理由是说这十四名农民工是自行离岗的,同时世纪阳光是进行了重组改建的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这十四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依法按证据和法律规定陈述了合法理由后得到了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汉中市劳动仲案(2008)第54号《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决裁书》进行了裁决,裁决结果的第一项是世纪阳光应按解除用工关系事2008年工资基数1160元的标准,以农民工实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1160元的经济补偿金,第二项是裁决世纪阳光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国家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第三项是裁决世纪阳光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农民工按2008年失业保险金每月420元的标准给农民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办理失业保险,并按本地标准支付相应工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同时又裁令被申请人汉中世纪阳光退还收取的农民工的用工保证金。裁决生效未得到实际履行,十四名农民工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生效的裁决彻底得到了执行,这一纠纷最终结束。

   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个劳动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以及《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九条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88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使一起纠纷人数多,涉及劳动时间长的劳动纠纷得到依法处理,使劳动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这一案件真正的表现在于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农民工和用工企业都应认识到这一点,这才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应做到的基本点。请大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陕西省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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